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有關事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但對于因職業病引起經濟損失的界定,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實踐經驗不同故具體標準不一。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ㄒ唬┮婪ū昏b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ǘ┞毠ぐl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治療傷情嚴重,不能從事原在工作崗位上,因工負傷造成重傷二級以上傷殘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ㄈ┞毠ぐl生安全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仍需繼續工作,造成嚴重傷亡或者正常職業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就業、休假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結束后,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發相應的一次性傷殘津貼。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經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申請人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決定自動生效。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發生的工傷事故,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工傷事故或者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導致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裁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就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而請求解決的民事訴訟程序。其與民事訴訟程序相比較,仲裁和訴訟程序有很大相似性:首先其與民事訴訟程序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第二個重要特征就是仲裁裁決結果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第三個重要特征就是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第四個重要特征就是仲裁程序具有可執行性。
我國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雙方就同一勞動爭議案件分別負有調解或者仲裁兩種不同的職權……。”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勞動權利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