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未成年人因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例。在未成年人過失犯罪案件中都涉及到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未盡到注意義務所致責任問題。下面筆者就對此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過失犯罪
所謂過失犯罪,是指由于未成年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結果的行為。這類行為表現為:在刑事責任能力范圍內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卻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結果。而在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案件中最常見和最嚴重的過失犯罪類型就是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犯罪。
未成年人之所以會過失犯罪以觸犯刑法而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認識能力而導致他們誤以為對犯罪事實沒有責任而未采取相應措施而最終釀成慘劇。
二、教唆犯罪
教唆、引誘或者脅迫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教唆犯罪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未成年人;而教唆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一般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之分。如果教唆不特定多人或實施多起犯罪行為;教唆不特定多人共同犯罪;教唆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時,教唆者就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過失殺人等5種以上犯罪;而教唆未成年人實施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或其他嚴重違法犯罪時,則構成過失交通肇事或其他特別重大刑事案件。
除此之外,行為人在受教唆后因實施了一定程度上對自己不利的行為而被加重處罰時也會構成教唆犯罪。其中若教唆罪與故意犯罪是同一種犯罪類型和同一犯罪故意行為在共同犯罪人之間起到何種作用是一致的。我國現行刑法對于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未作任何具體定罪規定,但對未成年人教唆涉嫌犯法者即以故意犯罪論處。
三、其他違法犯罪
除了上述3種常見的未成年人犯罪外,未成年人犯罪還包括一些非正常犯罪,如盜竊犯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等。未成年人涉毒作案有增加趨勢。在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販毒、吸毒活動的“黑心”販毒組織和團伙,甚至在少數地區出現了專門從事販賣毒品犯罪活動和以毒害、脅迫兒童為主要對象實施犯罪行為。
這種現象不但侵犯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政策的實施,也嚴重影響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大局。而青少年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犯罪心理不成熟、法制觀念淡薄和不具備自我控制能力等因素所造成的結果。
目前我國尚未對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或出臺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有效地監管和矯正,這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將會越來越突出,從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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