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通過對該法條的解讀,我們可以發現,相鄰權就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實質就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延伸和限制,它要求不動產的權利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常見的相鄰權有:
一、通行相鄰權:使用房屋和土地時,不能妨礙相鄰人出行;
二、施工相鄰權:在修建、裝修房屋時不能影響相鄰人的生產和生活,對已經產生的不當后果,要及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造成相鄰人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三、管線相鄰權:對必須經過相鄰地方鋪設的電纜、管線等,其他相鄰方不得拒絕或妨礙,但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補償或賠償;
四、用水相鄰權:不得擅自堵截管道妨礙其他相鄰權人的正常用水和排水;
五、防險相鄰權:不得在房屋和土地內放置具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物品;對有倒坍、墜落風險的設施和物品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危及相鄰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
六、環保相鄰權:在排放污水、廢氣時不得超出標準,不得制造噪音、震動、異味,避免影響相鄰人的生產、生活,不得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七、通風采光權:建設和使用房屋時,不得影響相鄰人的通風及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