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改編他人著作的”;第四十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中“擅自”指兩種情況一是指未經作者許可而將作者原作從原文中進行改譯、改節、改編等改變后傳播,二是指擅自將原作中未作修改而未獲得作者同意而使用。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一)改變作品署名或者發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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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λ撕戏ㄈ〉弥鳈嗳嘶蛘吲c其合作的人合法取得著作權人所享有版權保護范圍以外作品進行歪曲、篡改;
?。ㄋ模└淖冏髌吠瓿煞绞?,并未經作者許可而使用該作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將他人已經發表、出版或者公開發行并且能夠以類似方式識別并得到普遍認同,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和影響力的智力成果擅自改編為其他形式,以營利或盈利為目的進行傳播,或者未經改編而利用他人已經發表、出版和公開發行的智力成果進行傳播取得利益?!?
未經原作者同意,擅自利用了其他權利人的原創作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展覽、廣播、匯編、翻譯其作品,或者使用作品署名的方式發表其作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人對其享有的著作權的權利?!?
從上述規定來看,如果是擅自利用了其他權利人享有的版權,那就屬于侵犯了版權人對自己的版權。所以在版權侵權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未經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如果是在未經作者同意之后使用了其他權利人(包括自己或者他人)所享有授權許可后公開出版發行或以音像制品形式銷售所取得授權許可下使用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行為。
那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侵權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盜用或抄襲他人已發表作品;
?。?)盜用或抄襲他人已發表作品;
?。?)故意篡改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或者其他鄰接權的計算機軟件;
?。?)擅自將已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但未滿法定保護期的計算機軟件進行重新編輯后公開出版發行;
?。?)惡意將被侵權人與他人已經登記、申請注冊和申請獲得中國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計算機系統程序進行修改并公開使用等。
因此,我們在閱讀了以上有關《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后就會明白,在遇到版權侵權糾紛時應當采取合法手段進行維權。我們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同樣的作品在不同情況下所享有的權利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各自享有的權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