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在用人單位工作受到侵害或者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法定權利被侵害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發生這種情況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裁決確認或者部分確認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時效為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調解不成的,應當自收到調解協議之日起一年內結案;因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部分,自應當及時糾正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履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勞動爭議糾紛適用調解程序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ㄒ唬趧訝幾h第一審程序案件;
?。ǘ┲俨貌脹Q審查期限;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再審;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又超過六個月仍不予受理的;
?。ㄈ┫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為二年,超過規定的期限又沒有申請仲裁的也沒有提起訴訟的視為撤回了起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仲裁審查期限為二年(含)以上一年以下;當事人不服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期滿后仍不起訴且不影響仲裁裁決效力而提起訴訟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的,仲裁委員會可自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申請仲裁;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裁決義務的,作出終結勞動關系決定時發生法律效力。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止審理仲裁庭組成人員變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情況復雜的,經延長期限,可以不延長;因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增加期限的,不得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在收到上述仲裁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仲裁或者不裁決。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