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并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一方以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雙方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提供真實可靠的信用信息;未經對方確認,擅自變更約定的內容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蹦敲次覀儜撛趺醋瞿??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1.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受損害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能構成欺詐,不能成為合同成立并履行之事由。但欺詐并不意味著必須存在欺詐這個事實。因履行合同一方或雙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而簽訂雙方對標的物或交付標的物進行明確、具體處理方法等內容不真實且缺乏合理信賴和合理期待所導致一方或雙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的,為善意相對人。
2.脅迫是指一方在受到要挾后,為了使其犯罪而采取的不利于自己的行為(如不讓對方知道其有犯罪打算)。
脅迫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直接威脅;二是通過欺騙的方式進行,如強迫人將其房產、金錢交付等。欺詐一方利用對方已經處于危境而進行的不利于自己利益的行為,如誘導對方采取欺騙行為,使其不能正確判斷自己與對方關系,從而簽訂合同。脅迫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所造成的損害難以認定。
3.欺詐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欺詐一方出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惡意,另一種情形是由于受脅迫而實施欺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4.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顯缺乏公平觀念,對當事人而言,在對方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他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雙方處于一種對等狀態,故產生一種顯失公平的情況?!睹穹ǖ洹返?34條規定:“當事人利用訂立合同使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的,或者知道有重大風險而仍然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
《民法典》第534條規定:“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睋耍嗣穹ㄔ簯敻鶕斒氯撕炗喓贤瑫r主觀上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對雙方是否存在顯失公平予以判斷:當事人以欺詐之危等手段訂立合同取得利益,致使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的;非因脅迫、乘人之危四不能構成顯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該違約合同。
5.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對此的認定,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者確認權利義務關系。
該情況下,受損害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曉或者應當知道合同中標的物(包括價款、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存在重大缺陷,且與真實意思表示不符,此時該合同對對方當事人已經顯失公平(包括顯失公平情形下雙方各自付出了合理代價后的價值相等)。此時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恢復原狀、增加賠償金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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