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收看本期法眼資訊。對于特許經營糾紛的管轄問題,通常由雙方簽訂合同時所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作為管轄的依據。由于加盟合同大多為格式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對法院認定合同是否有效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能簡單以合同履行地進行管轄。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我們來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對此,我國法院具有嚴格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管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點。所以當事人應特別注意這些問題:如果合同履行地與合同簽訂地不一致,應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與合同簽訂地不一致,合同協議約定以合同履行地應以合同簽訂地為主。
一、以合同簽訂地為主,合同履行地與案件當事人的住所地不一致,以法律規定為準
如合同簽訂地與當事人的住所地不一致,在合同條款中通常約定以合同簽訂地為合同履行地,因為當事人的住所地是其經常居住地的意思表示的主要表現形式。因此,如果以合同履行地,則容易出現合同約定的是合同雙方的住所地。若以合同雙方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則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法院對此也無法認定。
如果雙方采用口頭約定或以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書面合同以約定簽訂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將會導致合同訂立所在地與案件當事人的住所地不一致問題。因為如果以合同中對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進行描述將無法充分體現雙方簽訂合同時實際居住地與實際合同履行狀況之間的關系。
二、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明確約定為合同履行地的,協議中約定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的為糾紛產生爭議的法院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就近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委員會在審理仲裁時,可以將當事人約定的地點作為管轄權糾紛的受理法院?!?
該條款是明確雙方合同履行地為合同簽訂地,但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選擇人民法院管轄時,對管轄法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應充分考慮協議中關于合同履行地地域性規定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存在爭議以及確定管轄法院有自由裁量權。
三、特許經營民事糾紛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了特許經營民事糾紛管轄規則。該規定中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他人訂立被特許人協議,約定由被特許人直供原材料、生產設備、技術支持服務或者產品,并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使用費的……”,由于該條款是在民事糾紛中對雙方爭議最為關鍵的條款,因此,就以該條規定為依據確定雙方爭議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條則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被特許人住所地不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但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外”,因此在民事糾紛產生之日起一年內進行起訴是合理且必要措施。
四、根據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損害結果發生都與被特許人所在地分別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是不同的概念,即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損害結果發生處是指損害結果發生地?!睹袷略V訟法》第20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檢察院受理。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兩案性質不同,法院應分別處理,對于情節較輕的案件可由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管轄。至于侵權行為所侵害到的財產損失則由侵權行為所侵害到的財產損失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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