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在沒有成年人的幫助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據統計,近年來,我國發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70%以上都是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逐年增加,已成為影響我國青少年健康成長最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下面筆者就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1、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中,一般都有一個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若有兩種以上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卻沒有劫取公私財物;則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存在沒有使用較少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情況。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對非自愿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并不排斥。如果被害人遭受嚴重精神損害并且喪失辨認能力且無力追回被劫得財物時,可以適用刑法第224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于搶劫被害人錢財但無財物毀損損失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中的一些特定情節對其具有從輕減輕的處罰情節。
(1)具有自首情節: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3)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未成年人犯罪中除被害人死亡外,可以從被害人遺體中獲得一定經濟補償。
(4)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是指在被害人死亡后十日內賠償喪葬費、誤工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
(5)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親屬探視等,可以減輕被告人所負刑事責任;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屬于《刑法》第17條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因“人身損害”而承擔訴訟費用。
上述情節除有從輕或減輕處罰內容外,還應當結合其他案件情況綜合考慮,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被害人近親屬對于行為人請求民事賠償有要求者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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