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置期間,因公臨時安置補助費是由安置地政府提供的,安置地政府沒有為被安置人提供上述補助費用。在安置地政府不提供上述補助費用的情況下,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利益是可以與長期臨時安置補助費合并計算的,并享受相應的待遇。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這種情況下在拆遷補償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動遷戶或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是將房屋以一種居住使用狀態轉讓給動遷戶或被拆遷人,在動遷補償中沒有得到補償利益。那么這種情況下動遷款是不是可以被分割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個人之間具有繼承關系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但是遺產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后,繼承遺產的權利被剝奪或者消滅的除外?!?
根據該規定可知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由于居民自身利益與非居民的身份關系而導致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可能與非居民享有權利一樣被剝奪及消滅;但是由于非居民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而不是享有權利,所以該利益應為非居民所有。
因私臨時安置補助費只能與一人(或者雙方)共同使用?!渡虾J蟹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提供臨時住所而產生的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用于支付臨時生活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對于超過一年未提供住所而未享受到待遇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損失不予補償。如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人員居住困難的情況下,為確保被拆遷人能夠及時得到必要物品與服務與其他配套設施,在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能夠達成補償協議之日起1年內向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損失計算標準是: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房屋總價值-安置補助費。
或者租賃房屋總價值-被征收人實際支付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該規定來看:房屋被征收時,房屋所有權人不應因個人利益而拒絕履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義務也不應為承租人提供與房屋有關的其他服務與條件及費用使用標準和時間要求等條件均為合同義務。因此拆遷人對于因私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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