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法釋〔2015〕22號)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追訴標準(一) 從重情形(第1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ǘ╆P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ㄋ模┮荒陜仍蛭:ιa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ㄎ澹┎扇∨撟骷?、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踩鹿拾l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ǘ┴澪圪V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ㄈ﹪夜ぷ魅藛T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ㄋ模┮孕匈V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ㄎ澹┥a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鹿拾l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ㄆ撸┰虬踩M行生產基礎設施或者安全生產生活條件不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被監督企業管理相關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信息安全事故的。
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事案件不移交罪有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徇私舞弊。
對發現的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處罰。
以上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