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應當視為有效合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支持自己的話。接下來我們專業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究其原因,首先,當事人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和違法行為不同,法律行為產生行為人想要追求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基本理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三個方面: 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第三,法律行為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無上述三種情形的,該法律行為視為有效。
因此,在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簽署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一方應視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賠償權利人應按照協議履行賠償義務,賠償權利人也應按照協議要求賠償。其次,在民法領域,誠實信用原則被公認為一般的民事行為應當遵循皇權條款。
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搞投機詐騙,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本質上也是誠信經濟,容忍社會上的不誠實行為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
如果我們允許進行賠償義務人對人身損害國家賠償協議可以隨意反悔,不利于受害者權利的保護,如果公司賠償權利人隨意反悔,會造成經濟賠償義務人訴累。由此看來,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應當視為有效。
在處置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分了自己的權利后,并不能無受限制的反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承諾負責,不得隨意違反自己的承諾。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承認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控制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承認對方的訴訟權利構成承認,而無需征得對方的同意。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致殘是否需要進行后續治療,應從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歡迎您講我們的文章與需要的人分享!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