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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這意味著今后微信、微博等記錄也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
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構成經營者明知 吳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經營者怠于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對食品進行銷售,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售出,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簡要案情】 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臺開設網絡
2021年3月,金山區檢察院向金山區法院制發紹柯檢民違建〔2021〕33062100001號檢察建議,并同步抄送金山區司法局和金山區律師協會。建議內容為:一是進一步加強審查意識,引導審判人員將公民代理實質審查的理念落實到具體案件中,建議將公民代理審查納入案件質量評查的重要組成指標。二是進一步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推進公民代理審查
民事起訴書 原告:男)2003年3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公民身份證號碼:442003031118。 被告: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某某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公民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退還原告購物款209.5塊,原告退還被告所購買商品 2、被告支付原告涉案產品貨款10倍賠償金2095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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