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受傷嚴重程度、侵權人主觀過錯、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之間不一致的結果,是兩個行為人共同或單獨之間產生的法律后果。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果存在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相同的侵權行為,那么不能認為兩個以上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于侵權行為與被害人受傷嚴重程度存在必然聯系,造成這一后果的原因可能是多種的,有可能是一種間接因素,有可能是多種原因與被害人受傷嚴重程度、受害人受傷嚴重程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這都是法院在認定因果關系時必須嚴格把握的問題。
此外,還要看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受傷嚴重程度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大小、作用大小等問題。對于侵害了被害人造成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這種情況,可以認定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或者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傷嚴重程度、后果與侵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種因果關系可以是因果關系本身存在或因果關系的存在與不存在、因果關系大小取決于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影響大小等多個因素相關。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受到損害之后一般都會采取治療方法來恢復健康或者其他正常生活。因此損害賠償中必須要考慮受害人受傷嚴重程度等因素來確定賠付比例。
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如屬于機動車被侵權人所有的,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機動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其賠償責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酌情承擔或者減輕賠償責任。
因此,如車輛屬于機動車被侵權人所有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車主對此無過錯,則侵權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車主有過錯,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條款中“過失和犯罪”二字相結合,體現了法律之公平原則和不逾矩的規定。
交通事故是由車輛引發,與之相關的賠償糾紛往往是由法律關系來解決。而在目前交通管理體制下,如何確定事故責任需要參考相應法律標準而不是簡單機械地根據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來決定誰才屬侵權者(受害人)、責任比例。
在現行法律體系下,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車輛,均被認定為機動車和非車輛不存在法律上的關系。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列舉的所有機動車和非轎車分別被適用于不同的類型,其適用方式也不盡相同。那么如何確定此類情況下侵權方(受害人)與侵權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就成為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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