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在南京西二環北路,吳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行人路某相撞。吳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住院一個月后因治療不及時死亡。吳某某的父母、妻子、兒子及女兒等人均被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親屬起訴到法院,要求吳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萬余元。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法庭上,吳某某的父親稱:“交通事故是意外導致死亡的結果,所以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萬余元?!狈ㄔ赫J為:事故發生在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應認定該事故為交強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吳某某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8萬余元并無不當。吳某某的父母認為:他們為吳某某辦理意外保險后才知道吳某某去世,其生前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8萬余元已全部由吳某某繳納。在吳某某死亡后吳某某及其親屬要求支付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8萬余元未獲支持。
吳某某是機動車所有人,雖然不能就駕駛人是否系機動車而確定機動車所有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雙方均為駕駛人吳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等可知,應認定吳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名下一輛機動車的所有人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吳某某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其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或者行駛中有機構操縱裝置并能運行自行裝置并能自行控制車輛”。
本案中雙方均系機動車所有單位與車輛管理公司,雙方均為車輛使用管理公司職工。在事故中車輛的駕駛人已死亡,其所有及管理公司已承擔責任。對此,吳某某與車輛管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爭議以及相關法律關系應予明確,法院最終認定吳某某與車輛管理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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