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對復制權侵權糾紛中權利受到侵害并有實際損失的權利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利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追加相應權利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因此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合理期限內沒有依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著作權侵權損失的訴請依據不足。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情況和賠償數額。綜上,本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吨鳈喾ā泛蛯嵤┓ㄒ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可以沒收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收入或者數額不足10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ǘ┪唇浽S可,在出版物上署名的;
?。ㄈ┪唇浭跈?,以電子出版物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ㄋ模┰趫蠹埳鲜鹈?,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作品在報紙上公開發表的;
?。ㄎ澹┪唇浿鳈嗳嗽S可,出版其作品并將該作品發行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他人非法使用并獲得收益的;
?。┏霭鎲挝徽J為自己合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認定為侵權。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包括:
1.未經許可擅自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以及與之類似的美術作品;
2.未經許可擅自復制他人享有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并有使用條件限制和版稅收入分成限制要求;
3.以其他方式非法利用他人享有版權并有使用條件限制和版稅收入分成限制要求。
本案中,小司認為可以考慮采用“按作品銷售收入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報酬,但是小司覺得從經濟角度考慮并不可行。
另外,從現有證據來看,小司沒有在其文章中使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或者“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上海分會”作為機構名稱,在這一點上小司認為可以考慮改為“上海市版權局”或者其他機構名稱。但是鑒于目前并無任何法院明確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該訴訟結果成立的可能性。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同樣的作品在不同情況下所享有的權利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各自享有的權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