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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律師 各領域 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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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編繼承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
繼承是一個涉及復雜法律問題的過程,而有時繼承人可能會受到遺產欺詐行為的影響。下文閔行區繼承律師將探討是否存在法律保護繼承人免受遺產欺詐行為的影響,并通過案例分析來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 遺產欺詐行為的存在 遺產欺詐行為指的是通過欺騙、誤導或其他不誠實手段來影響遺產分配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包括以下情況: 偽造遺囑或文件: 欺詐者可能偽造遺囑、遺囑附件或財產文件,以獲取未屬于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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