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應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對于沒有領取離婚證的夫妻,如果雙方是自愿離婚的,可以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軍婚夫妻一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無正當理由不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視為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離婚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1、應在受理離婚訴訟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這是一種特殊的離婚方式,當事人必須在起訴前書面提出,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以便法院查明事實。在軍婚離婚訴訟中,被告必須出庭,對自己的身份予以證明,在訴訟中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證據有陳述、質證、辯論和最后陳述的權利。因為被告缺席是一種被強制傳喚的權利,當事人是有權利拒絕出庭。原告如果逾期出庭的話,法院就不會按照原被告答辯意見進行判決了。這種訴訟方式為雙方提供了充分舉證的時間周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的身份比較容易被查明。同時,法院也會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
2、若離婚訴訟期間,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判決書或調解書的義務,應及時向法院起訴,如已超過一年期限仍不履行,該方或雙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訴訟期間,一方或雙方如果想要撤回起訴,可在提交起訴狀或答辯狀的同時,要求法院通知其本人或近親屬代為出庭作證。若該方確實沒有出庭作證的意愿時,可提交書面聲明。在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基本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據。
有能力提供而不提供證據,或者提供后無法證實其證據真實有效的;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后無法證明其目的或者提供虛假證明其行為破壞了夫妻感情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有特殊情況需要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宣告被告重新起訴的在中止訴訟期限屆滿后進行。起訴期滿后發現準予離婚確有困難又應當再起訴時,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準予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