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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與非法占有的故意關系是什么?詳細閱讀
大家都知道,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主觀方面的表現。關于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為己有罪的問題,不同學者和法律實務中持否定態度。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主要觀點有: 1.實行犯與詐騙犯在主觀方面無共謀,只是各自用不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2.將其區分為兩類:一種是實行犯在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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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都有哪些?詳細閱讀
詐騙罪的犯罪對象主要包括三類,即經濟上的信任關系,以及財產上的占有和處分。在經濟上的信任關系中,我們可以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中“信任關系”的不同,區分經濟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民事合同還是刑事合同。經濟合同通常由經濟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協商簽訂;民事合同通常由經濟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刑事合同則由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才可以生效。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實踐中,由于市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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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要如何區分?詳細閱讀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都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但二者犯罪行為的性質不同。合同詐騙罪是通過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取得相關財物后逃匿或不能履行的犯罪行為;詐騙罪是通過騙取保險金取得相關財物后逃匿或不能履行的犯罪行為。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在具體認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二者都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但二者在侵犯客體和犯罪客體上都有所不同,在客體上均表現為公私財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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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數額與“情節嚴重”之間存在矛盾之處,應如何對待?詳細閱讀
從構成要件上看,詐騙行為人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了欺騙行為和騙取了財產;二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財物。二者缺一不可。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的“騙取數額較大”是指累計詐稱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但筆者認為,由于這種詐騙方式與傳統詐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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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處置詳細閱讀
所謂的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以及實施其他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特別嚴重的標準定罪處罰。首先,如何理解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污罪的法定刑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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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嚴重損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益行賄罪之適用詳細閱讀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其他侵害國家利益的活動。 這里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獨立兩個罪名,因此不能以貪污罪作為第一款關于犯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屬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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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犯罪量刑時會考慮到的因素詳細閱讀
徇私舞弊是指濫用職權的主體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其他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以及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個人;沒有明知自己行為會導致嚴重后果而故意為之;徇私舞弊不報或者不按規定報經批準而予以追訴等不正當、不合理的報批制度。 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徇私舞弊行為進行了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涉及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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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進行的包庇行為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包庇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瀆職行為,一般在《刑法》規定的瀆職犯罪領域中出現。《刑法》第298條規定:“犯本罪,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偽造證據、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包庇犯罪的人”通常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309條也認為包庇犯罪分子屬于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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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中有哪些主要罪名詳細閱讀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我國,職務犯罪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犯貪污罪,數額巨大以上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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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和貪污罪犯罪主體和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不同詳細閱讀
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這其中就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而貪污罪的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所實施,也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所控制或支配、管理、使用公共財產中的財物;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僅包括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者犯罪主體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行為方式不同:受賄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污罪主體僅限于國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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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與受賄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有什么不同詳細閱讀
受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受賄直接用金錢給付,不要求必須用金錢給付即可;利用職務上身份和地位、職務上的影響、便利和影響,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通過欺騙或賄賂他人收受財物來實現受賄目的。 貪污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手段: ?、俜欠ㄕ加行袨?。 ?、诜欠ㄊ帐芩素斘锏哪康摹??、垡云渌侄螢槟康呢澪圩锸抢米约郝殑丈系谋憷麃硎苜V。 例如:利用其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自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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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時要注意開發商的哪些問題?詳細閱讀
首先我們要看開發商有沒有四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次要看項目的合法性,即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手續;第三要看產權登記是否規范,產權登記是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前置手續;第四要看房屋內是否有水、電、煤氣等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及房屋是否符合交易條件也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權屬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