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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趙鋼與舒浩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朝民初字第15705號】認為,就免租期損失和空置損失,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系原告給被告經營前裝修期間的租金優惠,意在出讓部分可得利益,減少被告裝修成本,促使相對方與之完成締約,從而在合同約定期間內獲取利益的行為。上海房產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根據《合作協議書》的約定,雙方合作期間為60個月,但被告僅在
催收公告作為一種常見的債權追索手段,引發了關于其是否能使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起死回生”的法律爭議。首先,介紹催收公告的定義和功能,其后,分析相關法律條文和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結合案例探討催收公告對于已屆滿訴訟時效債權的效力問題。最后,總結上海地區的處理原則并提出相關建議。本文上海律師以上海地區為例,圍繞該問題展開探討。 一、引言 在債權追索過程中,催收公告被廣泛應用于查找債務人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合同作為一種重要的合同形式,在商業交易中得到廣泛應用。然而,網絡合同的生效時間問題一直備受關注。確定網絡合同的生效時間對于各方的權益和合同履行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網絡合同的生效時間問題具有實踐意義和法律意義。本文旨在探討網絡合同的生效時間問題,并以上海地區的法律為背景,提供法律案例和法條分析。首先,文章將介紹網絡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接著,將闡述網絡合同生效時間的法律意
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合同履行地問題是一個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重要法律問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對于買賣雙方的權益保護、法院管轄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響。本文將圍繞買賣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上海為例進行探討。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它涉及諸多法律因素和實際考量。本文上海律師以上海為例,探討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案例分析以及實際操作建議。通過深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概述了保險人拒賠的一些常見理由,并提供了十個相關的案例分析。接下來,我們將進一步探討更多拒賠的理由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據,并通過具體的案例來加深理解。 一、保險人拒賠的其他理由 超額索賠:索賠金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 欺詐行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欺詐手段試圖獲得賠償。 違反合同條款:被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具體條款。 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
在復雜的國際貿易與物流鏈中,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是常見的法律難題之一。本文通過解析一起由北京合同糾紛律師引述的案例——丹陽永盛服裝有限公司(簡稱永盛公司)與貝爾玫瑰有限公司(簡稱貝爾公司)、上海貝爾玫瑰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貝爾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旨在深入探討此類案件中的法律要點與解決方案,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法律啟示。 案情回顧與爭議焦點 2008年,永盛公司根據與
在現代商業環境中,產品責任問題日益凸顯。企業不僅需要生產高質量的產品,還需要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預防和應對可能的風險,以確保消費者和公眾的安全和利益。本文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將探討在產品已經投放市場的情況下,誰有責任有效地預防和消除風險,以及在必要時采取產品召回措施的法律要求,并結合上海的法律案例進行深入分析。 一、風險預防的法律要求 在產品責任法領域,風險預防是企業的首要任務。根據我國的《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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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紛繁復雜的商業與社會交往中,合同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它是當事人之間權益與義務的書面約定,是維護公平交易、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關鍵法律文書。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始終有效,諸多因素可能導致合同失效。站在廣州法律咨詢網律師的專業視角,深入剖析這些條件,對于當事人準確判斷合同效力、合理維護自身權益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從主體資格層面來看,若合同一方或多方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極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純獲利益的合同外,一般不發生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年齡、智力范圍訂立的合同,需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才有效,否則也面臨無效風險。在廣州法律咨詢網律師處理的眾多案件中,不乏未成年人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參與高額消費或商業合作,導致合同糾紛的案例。企業作為合同主體時,若未依法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越其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而訂立合同,同樣可能因主體資格瑕疵致使合同失效。比如一些新興的創業公司,在未完成全部注冊流程就匆忙與合作伙伴簽訂合同,一旦產生爭議,合同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
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合同失效的另一關鍵因素。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在廣州的商業談判桌上,個別不良商家為獲取不當利益,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誘使對方簽訂看似平等實則顯失公平的合同。如在房產交易中,賣方隱瞞房屋的重大質量問題或產權糾紛,買方在不知情下簽訂合同,事后發現問題,依據法律規定可主張合同撤銷,恢復原狀或要求賠償損失。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也難逃失效命運。當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難處境、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迫使對方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條款,這種違背公平原則的合同,法律不予保護。
合同內容違法同樣是致命的“硬傷”。倘若合同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必然無效。例如,雙方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交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這種合同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法律絕不容忍其生效。再如,涉及毒品買賣、走私軍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所謂“合同”,從本質上就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線,自始至終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從而歸于失效。諸如自然災害(地震、洪水、臺風等)、政府行為(頒布新政策禁止相關交易、征收征用等)以及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等),這些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一旦發生并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免除進一步履行的義務。在廣州法律咨詢網律師代理的一些涉外貿易合同糾紛中,因國際局勢突變、進口國突然出臺貿易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物無法正常交付,合同被迫終止的情況時有發生。
綜上所述,合同失效的條件涵蓋主體資格、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性以及不可抗力等多個維度。廣州法律咨詢網律師提醒各位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務必謹慎審查對方的資質、確保自身意思表示真實自愿,仔細核對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同時對可能出現的不可抗力因素有所預見和防范。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在法治的軌道上穩健地開展各類經濟活動與民事交往,避免因合同失效帶來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與法律紛爭,讓每一份合同都成為維護公平正義、促進合作共贏的有力保障。
對于租賃中發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以及租賃物被抵押后無法實現所有權導致出租人損失該如何處理,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處理。
1、對于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置的抵押,是否可要求抵押權人履行返還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出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銀行或者其他貸款機構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出書面意見;抵押人、抵押權人不同意抵押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抵押登記申請;出租人未提出借款的,出租人享有抵押權。”那么,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立了抵押,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抵押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對此筆者持否定態度。
首先承租人不能以在租賃物上設置抵押為由拒付租金等其他費用或者拒絕向抵押權人主張權利而拒絕返還租金或者租賃物;其次在租賃物上設置抵押權人應當向承租人公示抵押權登記信息;最后出租人不能以其對租賃物設置抵押而向抵押權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向抵押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對于抵押權人如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一定限制,否則則不能實現抵押人和抵押物占有人共同享有的抵押權。
2、承攬人承攬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是一樣,其責任也是相同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任務后,交付工作成果給定作人,定作人有權取得報酬。承攬人應當將其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未交付工作成果者,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當符合定作人需要的質量標準;定作人不交付工作成果或者交付了工作卻未達到定作人所期望的質量標準的,承攬人可以向定作人請求賠償;承攬人造成定作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定作人以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加工承攬人均屬于承攬服務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雙方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即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要求,故雙方在簽訂該合同時具有相同內容和形式。因此當該合同中有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該案件審理進程。
3、承攬人從事定作、修理、重作、復制、修理他人事務或者提供專門技術,應當與定作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承攬人提供的技術、勞力等為定作人所必須。定作人有權隨時終止工作,定作人在承攬期間對定作人的工作成果享有處置權,定作人有權隨時對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提出異議。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承攬人提供的技術、勞力等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定作人在定作期間發現承攬人違反承攬合同的責任應當予以適當補償,但不得向承攬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攬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除外。
主要包括買賣、租賃、借款、擔保、承攬等合同。對于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擴大其權利義務關系和變動標的物。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改動其內容和性質。
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后,即可出賣該標的物;雙方訂立租賃合同時,也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及租賃標的物的租金等內容。對于借款案件還應當注意,因借款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支付借款而消滅;如果當事人訂立借款協議時沒有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等內容的話,也不會影響借款債權債務關系得到有效保護。因此借款案件可以適用合同法以及《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1、《民法典》中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以及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買賣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約定不明確;買賣合同不能夠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補充協議處理;雙方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睹穹ǖ洹返谖灏偎氖鍡l第二款規定:“在買賣過程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所有權的時間以買賣合同成立時為準。”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對買賣關系在法律上予以確認。
2、《民法典》對擔保程序中的瑕疵擔保作了規定。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向債務人或者擔保物權人請求賠償,但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方式。
抵押物的擔保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因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都必須對抵押物進行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行有權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物擔保;對于買賣貸款及其他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應當注意對抵押物進行瑕疵擔保。
借款后,如果出現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實現標的物上所擔保的債權等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向債權人請求清償其全部債務或者進行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清償其全部債務或抵押權人應支付給原債權人所得收益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保證人在主債權到期后未能清償前,也有權要求債務人或抵押人提供反擔?;蚱渌问椒磽肀WC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但保證人提供后未對反擔?;蚱渌问椒磽L岢霎愖h來表示接受或者同意適用反擔保規則進行處理均屬無權處分行為,不影響保證人為原保證人提供擔保,其有權請求原保證人償還所有債務或者進行拍賣、變賣抵押物后清償其全部債務或抵押權人應支付給原保證人相關費用。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權利義務未作約定的合同屬于買賣雙方自身糾紛。人民法院受理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原合同為民事糾紛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管轄;當事人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有關的司法行政部門處理。本案是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因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而發生糾紛的,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后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期限屆滿或者超過了買受人依照買賣關系實際履行的期限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期限屆滿之后三個月內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審判組織管轄。
非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無履行能力及無遲延履行利益分配協議主要指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所規定的內容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或遲延履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不可抗力事件并不能使雙方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因此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適用“非因不可抗力”條款規定來處理。
“非因不可抗力”條款規定的是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享有對有關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所簽訂的協議可以有效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受損害。這里規定得很明確:在債務人發生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非因不可抗力導致無履行能力及無遲延履行利益分配協議可以得到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所稱“因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必須發生情形:既包括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且尚未解除行為下產生的無履行能力而導致的,也包括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本應承擔責任方無法完成給付義務時出現無遲延履行利益分配協議所導致的。
因合同之外簽訂、履行其他形式合同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司法行政部門。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應當通知對方,但可以請求對方提供擔保。有違約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边@條規定體現了當事人違約行為可以得到司法處理。
該條規定明確了當事人違約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不履行合同責任,則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或終止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和費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的利益。同時也有利于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沒有經過合同履行而產生的糾紛,促使企業加強自我約束和自律意識,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契約精神。
1、以買賣合同為標的物的合同
以買賣合同為標的物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款并且完成交易的一種協議。以買賣合同為標的物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并不影響對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的履行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根據出賣人的違約行為而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買賣協議為標的物的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時要嚴格遵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同時也要根據案件復雜程度以及是否適用其他訴訟程序等因素依法處理這類案件。
2、以技術轉讓合同為標的物的合同
以技術轉讓合同為標的物的合同是指以技術轉讓、許可、使用、咨詢、服務、信息等技術為內容的雙務有償轉讓合同。技術轉讓是技術創新的重要表現之一,也是經濟發展的一種重要方式。技術轉讓不僅可以促進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增加企業利潤,而且也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增加就業機會等。
技術轉讓的范圍主要是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著作權技術等為代表的技術轉讓產品或者服務。技術轉讓后,技術受讓人不得將其轉讓給第三人。技術轉讓人是在履行技術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其與轉讓人之間系技術轉讓合同關系抑或是技術提供合同關系。
3、按份共有人之間的份額處分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共有人或者按份共有人約定轉讓或者繼承共有財產的,應當辦理有關共有財產的轉移登記……”。按份共有人之間的份額處分權糾紛在按份共有人之間是常見的現象,這是因為沒有簽訂份額處分權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涉及到多個民事主體之間共同簽訂合同的問題,法院要從多個方面對該類糾紛進行處理并作出裁判,但其管轄并不因涉及其他民事主體而變化。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部門,由其負責處理民事糾紛并依法作出裁判。
這一規定符合社會發展現實形勢的需要,符合合同法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也有利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同時也能保障社會經濟生活中各種主體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共享利益,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及當事人之間因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合同糾紛有訴訟和仲裁兩種。訴訟是指因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在民事糾紛中,由于合同與民事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對合同關系的處理,而產生的糾紛也就不一樣,它既涉及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合同行為規則的關系;也涉及合同糾紛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與承擔違約責任所發生的沖突問題。
故本文主要對合同糾紛的相關知識進行介紹和講解,并對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所應注意事項進行提示并提出相應法律意見。合同糾紛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類型,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并承擔合同義務,為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發生合同糾紛的情形有許多種,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如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有雙方當事人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在訂立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有當事人之間因第三人違約、不愿承擔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發生糾紛及爭議的;還有一種則是因一方當事人違法違反法律而另一方當事人不服有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情形。
《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的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和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且履行期限不明確、履行不方便而發生糾紛及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該條文首次提出了“糾紛”一詞并進行定義:糾紛是指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糾紛。即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在適用該條文時還要注意一下兩個問題:其一、《民法典》規定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其二、《民法典》將審判和仲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建立起獨立完整的訴訟體系中。
1、發生合同糾紛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
對于一種具有實體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如果存在糾紛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處理。如果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爭議并約定以仲裁或者訴訟這樣以非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作為民事糾紛范疇之一的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
民事訴訟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和審判方式,訴訟程序中的審判與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約并以裁決為最終依據進行裁判執行。此外法院也會依據有關當事人及其他證據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因此如果合同存在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就糾紛提起訴訟的話,則法院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訴訟程序規則來審理此案并適用相應的法律進行裁判。
2、《民法典》第705條規定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
該條文首次提出了可以采取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概念,這說明仲裁已經成為當事人選擇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方式,在適用該條文時,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在對仲裁規則進行司法解釋時,需注意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訴訟方式相一致,即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
在《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前(即《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前),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或選擇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第二點問題則在于《民法典》第705條規定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或是選擇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時,是否需要經人民法院審理?對于該問題應根據《民法典》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斷。
在上海合同律師的專業視角下,合同簽字這一行為在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但“合同必須要簽字嗎”這個問題卻并非簡單的是與否能一概而論,其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律內涵和多樣的實際情況。
從一般的法律原則來講,簽字是合同成立的一種常見且重要的形式要件。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鄭重地簽下自己的名字時,意味著他們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達成了一致的認可,并且愿意受此合同的約束。這就好比一場莊重的承諾儀式,簽字的那一刻,合同便如同被注入了靈魂,具備了明確的指向性和可執行性。例如在日常的商業合作中,一份買賣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后,賣方就負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的義務,買方則有支付相應貨款的責任,雙方都清楚知曉這份簽字后的合同對自己的行為有著嚴格的規范作用,一旦違約,便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傳統的簽字環節,合同也可能成立并生效。比如在電子合同領域,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簽名逐漸被廣泛應用并得到法律的認可。通過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如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章等,同樣可以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像一些在線購物平臺,消費者在下單時點擊確認按鈕,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就完成了與商家之間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這種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的正常進行。
還有一些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合同成立的情形。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表示欲購買某批貨物,乙公司雖未明確以書面簽字的形式回復,但已經開始按照要約的要求備貨、發貨等實際履行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和商業慣例,此時也可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因為乙公司的履行行為足以表明其接受了甲公司的要約,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但無論是傳統簽字、電子簽名還是基于行為的推定,核心都在于準確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海合同律師深知,若存在欺詐、脅迫等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即便有了簽字等形式,合同也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比如一方以欺詐手段誘使另一方簽訂了明顯不利于其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該合同,因為此時的簽字并不能代表其真實的意愿。
總之,對于“合同是否必須要簽字”這一問題,上海合同律師認為不能簡單定論。簽字在多數情況下是明確合同成立與當事人意愿的重要方式,但在特殊情形下,電子簽名、行為履行等也能構成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關鍵在于如何準確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在復雜多變的商業和社會交往中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保障交易的穩定與有序,讓每一份合同都能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
上海合同律師提醒各位,在簽訂合同時務必謹慎對待簽字等相關環節,充分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因疏忽或誤解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之中。同時,在面對各種復雜的合同情況時,也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糾紛分為一般合同糾紛和特別合同糾紛。一般合同糾紛是指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
特別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或者其他非違約行為,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所發生的糾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或決定。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法律地位與普通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平等。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一經簽訂不僅成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載體和依據,而且成為一種法律關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合同類型、內容也在不斷增多,在實踐中合同糾紛越來越常見,法律關系復雜多樣,法律關系當事人多達數萬人,因此要處理好合同糾紛問題非常重要。
《合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沒有成立時,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在合同成立前和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均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違約責任包括合同應當履行和不及時甚至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兩個方面,違約責任的產生在于該行為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損失發生是在守約方有過失的情況下。
因此對于履行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以損害結果發生為前提;而合同解除主要指雙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了損失,雙方當事人有過錯且應當賠償對方相應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同解除時,當事人既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又可以主張解除權,而解除權是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中處理主要爭議點。
其主要功能在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相關行業秩序。與違約責任相比,解除權對于當事人來說具有一定價值,它可以使守約方擺脫因違約而導致自身損失和損害后果產生以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等一系列問題,并促使當事人在合同之間尋找新的解決方案、使合同中權益得以恢復和維護到正常狀態或實現它應有的作用。
在廣州合同律師的執業生涯中,常常會遇到各類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準確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那么,依據何種情形合同可以被認定為無效呢?這需要從多個維度進行分析和考量。 一、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 從合同主體的角度來看,若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往往被認定為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由于心智尚未成熟,無法
在商業活動與日常生活的交織中,合同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如同橋梁,連接著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然而,當合同因違法而被判定無效時,一系列復雜且深遠的法律后果便會接踵而至。從深圳法律咨詢網律師的專業視角審視,這些后果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對整個市場秩序和法治環境產生著不可忽視的影響。 對于當事人而言,合同無效首先意味著他們依據該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失去了法律的強制約束力。在深圳這座繁華
在上海律師咨詢網律師的日常法律事務中,常常會遇到關于合同效力的各種問題。其中,“合同必須除了還要簽字蓋章嗎”這一問題備受關注且頗具探討價值。從嚴謹的法律角度來看,簽字蓋章在合同生效的過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是對合同雙方真實意愿的有力確認和法律保障。 合同,作為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其本質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而簽字蓋章,就是這
在現代社會中,合同作為日常商業和個人交往的重要工具,其法律效力備受關注。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合同在法律上具備效力?即使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合同還有效嗎?這些問題常常困擾著大家。今天我們邀請了一名資深的上海合同違約律師,為大家詳細解答關于合同法律效力的問題。 **1. 合同的簽訂與法律效力** 首先,我們要明確,合同的簽訂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目的是設立、變更或終止某種權利義
第一章:引言 在現代物流運輸領域,運輸合同的簽訂是確保貨物安全、減少糾紛的關鍵。其中,包裝和標記的要求是運輸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上海合同律師在涉及此類合同時,需對相關規定進行深入解讀,以確保合同雙方的權益。 第二章:包裝要求 運輸合同中對包裝的要求十分嚴格,主要目的是確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包裝必須具備良好的防水、防潮、防震、防污染能力,并符合貨物特性。此外,包裝應明確注
在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租賃物的權利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承租人在特定條件下確實享有優先購買權。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在此為您詳細介紹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相關規定,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解析。 一、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售租賃物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第一章:引言 在法治社會中,合同作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約束,其效力問題至關重要。然而,對于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其效力問題常常引發爭議。本文將圍繞這一主題,結合相關案例,探討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問題。在此,不得不提的是,上海合同律師在此類法律事務中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法律知識。 一、未成年人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 未成年人作為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合同效
通過財產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對方當事人轉移、隱匿或毀損財產,確保將來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對于北京法律咨詢網律師而言,掌握財產保全的申請策略與實踐,不僅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提高案件勝訴后的執行效率。本文將從北京法律咨詢網律師的視角出發,詳細探討合同糾紛中財產保全的申請策略與實踐,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讀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二、財產保全的基本概念與法律規定 (一)財產保全
在上海這座國際化大都市中,商業活動頻繁,各類合同糾紛也時有發生。作為一名上海法律咨詢網律師,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咨詢關于合同的各種問題,其中“合同上沒寫工資算不算無效合同”就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話題。這一問題涉及到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履行等多個關鍵環節,需要從法律的角度進行深入剖析。 從合同的基本構成要素來看,合同通常應具備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價款或報酬等基本條款。工資作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后應獲
在廣州律師咨詢網律師的專業視野中,合同蓋章這一行為絕非簡單的形式,而是蘊含著深刻的法律意義和實踐價值。當一份合同擺在面前,是否雙方均需蓋章,這背后有著諸多值得深入探討的要點。 從法律層面剖析,合同蓋章是合同生效的關鍵要件之一。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商業活動與法律事務交織的復雜環境中,蓋章具有獨特的權威性與確
在深圳這座充滿活力與機遇的國際大都市,商業活動頻繁,各類合同在經濟交往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而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程中,“合同是否必須加蓋合同專用章”這一問題,常常引發諸多關注與討論。作為一名深圳合同律師,深入剖析這一話題,有助于我們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實踐操作要點。 從法律層面來看,合同的本質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近日,貴陽的楊女士在貴州四海黔盛供應鏈有限公司找到了一份貨運司機的工作,然而她在簽訂合同后卻發現自己竟然莫名其妙地貸款了62000元買下了一輛二手貨車。這一事件迅速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關注和熱議。作為一名深圳合同糾紛律師,我將從法律和權益保護的角度出發,對這一事件進行深入剖析,并探討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影響。 一、事件背景與事實梳理 (一)事件背景 上個月,貴陽的楊女士在貴州四海黔盛供應
在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法院判決的執行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盡管法院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無法有效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難以得到保障。對于北京合同律師而言,掌握法院判決執行的策略與實踐,不僅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勝訴率,還能確保判決得到有效執行。本文將從北京合同律師的視角出發,詳細探討合同糾紛中法院判決的執行策略與實踐,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讀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二、法院
在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中,訴訟時效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法律概念。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法院將不再受理該案件。對于北京合同糾紛律師而言,理解和掌握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僅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有效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的訴訟風險。本文將從北京合同糾紛律師的視角出發,詳細探討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的規定及其應用,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讀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在商業活動中,合同是各方當事人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由于各種原因,合同糾紛時有發生,其中合同解除問題尤為復雜。合同解除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還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和信譽問題。如何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問題,成為北京合同糾紛律師在實踐中面臨的重要課題。本文將從北京合同糾紛律師的視角出發,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探討合同糾紛中合同解除的處理策略,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讀者提
違約責任的認定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還直接影響糾紛解決的成敗。北京合同糾紛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本文將通過多個實際案例,詳細解析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的認定方法,并結合北京合同糾紛律師的實務經驗,為當事人提供有益的參考和指導。 二、違約責任認定的主要方法 (一)合同條款的明確性 合同條款的明確性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基礎
合同房買賣作為一項重要的房地產交易活動,涉及雙方的權益和法律責任。在廣州地區,進行合同房買賣時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規,并完成相應的法律手續。本文廣州合同糾紛律師將以廣州為例,圍繞合同房買賣的法律手續進行詳細討論,旨在幫助買賣雙方了解相關法律要求,并順利進行合同房交易。 本文圍繞合同房買賣,詳細介紹了在廣州地區進行合同房買賣時需要準備的法律手續。首先,梳理了合同房買賣的基本流程和相關法律要求